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问题治理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察右前旗某炒货小作坊超范围
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察右前旗某瓜子厂加工的品名为香香瓜子(5kg/袋)的产品经监督抽检,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0359g/kg。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该店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山梨酸及其钾盐作为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允许在限量范围内使用的品种有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氢化植物油、果酱、豆干再制品、面包、糕点、熟肉制品、醋、酱油、配制酒等40种。
该小作坊加工的炒瓜子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系统(表E.1)属于04.05.02.01.01-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依据A.2表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抗氧化剂有D-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抗坏血酸(维生素C)、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钙;上级分类04.05.02.01-熟制坚果与籽类赋予的允许使用的抗氧化剂有特丁基对苯二酚。
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1000元。
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加工者,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正确选择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添加,避免出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