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丰镇市某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10:18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5月15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丰镇市某加工小作坊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该小作坊登记加工品种为肉制品、糕点、其他(主食),在食品添加剂专柜中发现食用色粉(大红色),产品标签标注配料为胭脂红(7.1%)、日落黄(3.9%)、食用盐,使用范围为半固体调味料,最大使用限量1g/kg;据当事人陈述,该色粉用于馒头上点红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丰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胭脂红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作为合成着色剂,可用于糕点上彩装(如裱花蛋糕装饰),最大使用量分别为0.05g/kg(以胭脂红计)、0.1g/kg(以柠檬黄计);实际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应保证各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都符合GB 2760的规定。

馒头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系统(表E.1)属于06.03.02.03-发酵面制品,依据A.2表,可以适量使用的着色剂有高粱红、天然胡萝卜素、甜菜红,所以馒头加工者可按需规范选择。

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用色粉(大红色),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5000元。

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加工者,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选择加工生产产品类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专柜货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添加,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使用原辅料投入量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属地监管人员,避免出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违法违规行为。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