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26276743944564
住所:兴和县新城区
案件名称: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7号
违法事实: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处罚内容:1.没收使用的“一次性医用帽”14只,“细胞清洗液”1桶,“医用聚丙烯修补网塞”5套;2.罚款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