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 发布时间:2024-06-25 16:22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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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督促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年度考核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规定》。《规定》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征求意见,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规定》制定原则

《规定》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制定原则,明确了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的义务,制定了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自查内容,规定了自查报告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三级联审”,为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提供标准、规范的制度指引。

三、解读形式和渠道

对全区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全区特殊食品和食盐生产企业进行针对性辅导解答。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一周后开始。

五、解读提纲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督促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年度考核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规定》。《规定》经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征求意见,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规定》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包含总则、自查和报告、监督管理、附则4个章节共十七条内容,后附5个附件。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自查主体、自查原则,明确全区各级市场监管局在推进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自查中的工作内容。第二章是自查和报告,主要介绍了自查内容、报告时间以及需要开展自查的特殊情况。第三章是监督管理,明确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实行旗县(市、区)、盟市、自治区级市场监管局“三级联审”。第四章是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以及施行日期。

附件包括企业自查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企业自查报告模板和全区各级市场监管局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三)《规定》关于自治区本级与各盟市、 旗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分工是怎样的?

《规定》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有关规定,指导全区开展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推进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

(四)《规定》要求哪些情况需要开展自查和报告?

一般情况下,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系统性自查,并向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后,经市场监管局批准恢复生产的,在恢复生产后7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自查并向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发现具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因食品安全问题被集中投诉举报或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需要进行自查并在24小时内向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专项报告。

(五)《规定》要求自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企业对近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企业应当依法报告的其它事项。

(六)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自查报告“三级联审”怎么理解?

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验收,并向盟市市场监管局提交验收报告,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自查总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分析,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最终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

(七)《规定》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https://amr.wulanchabu.gov.cn/zcfg/1546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