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09:23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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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为充分发挥质量激励机制作用,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合理设置市长质量奖奖项,优化市长质量奖评审流程,对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21〕15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修改后的《办法》共七章23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评选时间及授奖总数等;第二章为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了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以及动员申报推荐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为申报条件,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具备的条件;第四章为评审程序,共有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5个环节;第五章为奖励标准及用途;第六章为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对获奖单位的管理、监督、宣传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修改了个人奖项的设置,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设置,组织实施机构的名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职责,事故和失信行为的等级,陈述答辩环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环节等内容。

四、实施意义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全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坚持质量第一、以质取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实施激励”的主要内容。

(三)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政府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中质量激励机制的落实,助推质量强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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