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16:40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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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孚”电池遇上“李鬼”:维权之“战”一触即发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化德县某百货批发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南孚”电池。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举报后,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型号:LR6/1.5V,生产日期:2024-09)疑似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化德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其经营场所内所有疑似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南孚”电池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随即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批电池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产品。化德县市场监管局在2024年4月12日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店内销售的“南孚”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且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化德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5号“南孚”电池(型号:LR6/1.5V,生产日期:2024-09)420粒,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销售假冒伪劣“南孚”电池的行为,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泛起层层涟漪,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假冒“南孚”电池的质量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电量匮乏、使用寿命短暂等问题,难以契合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假冒产品采用低劣材料制造,潜藏着漏液、爆炸等重大安全隐患,这不仅可能导致电器设备受损,更在极端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案为商家及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宝贵的经验与启示。一是企业要加强品牌保护意识,时刻关注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果断采取行动,利用法律武器捍卫品牌尊严。二是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筛选进货渠道,仔细核查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妥善留存进货单据,确保商品来源合法正规,同时与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三是消费者购物时,应首选大型超市、官方旗舰店等正规渠道,并不断提升辨别真伪的能力。同时,务必保留购物凭证,一旦遭遇假货,立即向相关部门投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商家进货需警惕,证照齐全是前提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兴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五金门市部经营的润滑油脂来源不明,请求予以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兴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刻到门市部进行调查,发现其经营的润滑油脂等9种产品不能提供进货来源、未索证索票,经核查该门市部未经许可,经营某品牌润滑油,侵犯了该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以648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兴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门市部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且未能提供进货来源及索证索票材料,无法证实商品合法来源。鉴于其为初次违法,并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及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监管部门在此提醒,采购各类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须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同时建立购进登记记录,购进登记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生产经营要懂法,合法合规免责罚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丰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粉条无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标准,条码属于虚假条码,请求我局予以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5月15日,丰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后发现,该批粉条包装袋未标注商品条码,认为其可能涉嫌存在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经营者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商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鉴于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显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的食品、农副食品等商品必须标注有效的商品条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将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或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上考虑,丰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小作坊等,

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了解所经营商品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若经营人员法律意识不足,不仅可能损害企业信誉,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三无”产品危害大,注意识别护全家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察右中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蔬菜副食门市销售的纯手工饼属于“三无”产品,请求予以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察右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店面包销售区域的16盒纯手工饼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等标识,属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随即对涉案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予以扣押。但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经营数量较少,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情况,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察右中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公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还与社会稳定和发展紧密相连,购买食品时:

一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食品时,应首选资质齐全、正规经营的商家,如商场、超市等,避免光顾路边流动摊贩。

二要查看食品包装。仔细核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经销商、许可证号及配料表、营养成分等信息是否完备,避免买到过期食品。选购散装食品时, 注意查看散装食品存放容器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尽快食用。

三要避免购买低价诱惑食品。价格低廉、口感奇特的食品往往高盐、高糖、高脂,且添加剂多,易存在“三无”产品问题,经常大量食用会影响身体健康成长,要注意识别。

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常识的学习,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与安全常识。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五:网络培训套路深,切莫内卷掉陷阱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报名某网校学历提升网络培训班后,发现网校未履行约定服务,申请退款遭拒,协商无果,遂向监管部门求助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集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此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因无大专学历无法报考特定考试,于2023年12月18日在网校工作人员推荐下,报名了4000元的学历提升班及1280元的提升服务,并告知将有工作人员协助报名。2024年7月26日,消费者报名考试时再次被告知无法报名,随即申请退款,但仅获准退还4000元培训费,1280元提升费不予退还。针对此,集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网校全额退款,案件圆满解决,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网课培训班未履行约定,未提供相应服务,应退还消费者已缴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报名网络培训等课程

时:

一要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应选择正规注册、美誉度好、

可信度高的网络教培机构,可利用网络查询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了解网络教培机构登记注册及经营运行状况,涉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还需登录当地教育和人社系统网站,查询网络教培机构是否获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保部门颁发的教学、培训资质许可。

二要审慎订立消费合同。网络教育培训普遍采用先收费后消费的预付款方式,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消费者切勿轻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若承诺与合同内容不符,应立即要求培训机构将承诺内容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避免网络教培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以案为鉴:点亮装修维权的智慧灯塔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丰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收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某建材店斥资15000元购置实木地板,安装完成后发现地板在踩踏时发出异响,尽管进行了二次安装,问题仍未解决。消费者因此要求退货退款,但建材店态度冷漠,不予积极配合,最终消费者向12315平台投诉,寻求维权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丰镇市消保中心迅速响应投诉,核实建材店情况并查阅地板合格报告,确认木料含水量不达标后,即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5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地板虽然带有检验合格证明,但因地板木料含水量下降导致踩踏时发出异响的事实客观存在,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及配套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装修因产品质量、涉及金额、施工周期、完成效果等方面的问题,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在此,丰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新居装修时要注意三点:

一要慎重比较选择,确保产品服务质量。建议消费者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查经营者信息,确认经营范围、信誉记录,并实地考察资质执照,选择正规且口碑好的经营者。应多走访建材装修公司,仔细核查材料品牌、厂家及地址,避免购入无品牌、无厂家、无地址的“三无”产品。

其次,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拒绝口头承诺。合同内容需详尽无遗,包括施工细节、材料标准、付款流程、保修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以防约定不明或无书面凭证导致维权困难。

最后,需随时跟进施工进度,及时采取行动维护权益。消费者应定期现场督查,确保施工质量和材料无误,一旦发现替换或质量问题,应立即取证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七、不合格化肥引纠纷,服务型监管解纷争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8日,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化德县公安局移送消费者投诉案件,两名化德县民乐村村民,称其于商都县某土产门市部购买河北A公司生产的“沃威克”原子氮肥料用于种植大白菜,秋季收获时因大白菜未成形导致无法销售。消费者探究原因后怀疑该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将情况反映给经销商,同时求助相关部门对这批肥料进行检测,帮助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案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且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接到转办案件后,化德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响应、高度重视,成立专案调查小组,2024年8月19日至8月20日,调查组先后向两位消费者询问了解情况,同时及时与销售方取得联系并进行询问调查。经细致调查,查明两名消费者共斥资111520元,购入了697袋肥料,用于606亩大白菜的种植。然而,秋收之际,他们却惊讶地发现大白菜生长状况欠佳,形态不成形。销售方的肥料与包装袋宣传功效不一致,生产厂家在河北省辛集市。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在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沟通、河北省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下,专案组实地走访辛集市河北A公司的实际生产场地,发现厂家存在生产资质到期、质量把控流程缺失等问题。

鉴于跨省办案的复杂性、肥料鉴定的难度和成本,以及消费者需求和调查结果,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种子、土壤和肥料进行鉴定。鉴定显示肥料不合格。

秉持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调查组不遗余力地推动双方展开理性对话,秉持诚信进行协商。通过采取‘背对背’的调解策略,最终成功促成了调解补偿协议的达成,并顺利履行,为消费者挽回了高达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农案件,农民消费者因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常面临鉴定、举证及损失评估等难题,一旦权益受损,危害与损失均较大。“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复合肥料,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因素,不仅被誉为粮食的“粮食”,而且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增加,对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深远的影响。合理使用复合肥料能显著提升作物产量与品质,增强抗病虫害能力,改善土壤肥力与结构,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降低污染与残留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在这里,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选择正规渠道。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渠道,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需求均符合标准。

二是查验产品信息。购买前务必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和检验报告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和适用性符合需求。

三是要留存购物凭证。购买后务必保存好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购物凭证,以便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权。

四是正确使用产品。使用农资产品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防止不当使用导致农作物受损。

五是及时沟通协商。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农作物生长有异常现象,请即刻与商家取得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若双方协商未果,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权威机构求助。

案例八:微信购物要警惕,维权途径要牢记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8日,杨先生通过微信平台在四子王旗某化妆品店订购一套化妆品,已全额付款,杨先生等待半月有余后商家一直未提供化妆品,同时拒接杨先生电话和微信,因杨先生在外地,无法到店协商,不得已投诉至12315平台,希望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能出面调解、帮助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10月29日来到被投诉化妆品店了解情况,经调查,杨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化妆品店进行了普法宣传及批评教育。经调解,双方在电话中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该化妆品店负责人通过微信全额退还杨先生货款600元。投诉者反馈称已收到货款,没有其他诉求,并对执法人员的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应选择正规且信誉良好的网购平台,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联系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寻求帮助。网购时,消费者需警惕以下风险:

一、虚假宣传陷阱。部分标榜为“海外代购”的商品,实则可能是以次充好甚至假货,导致消费者高价购入却未能获得期望的商品。

二、维权困难。微信购物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追踪卖家真实信息,进而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三、个人信息泄露。在微信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不小心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

四、交易风险。微信购物大多缺乏第三方交易担保,消费者在交易时需谨慎,以防损失。

 

案例九、约定延时情义重,反悔加费信誉轻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24年11月15日凌晨4点入住丰镇市某商务宾馆。在开房前,消费者已与宾馆前台服务人员沟通,双方约定因消费者入住时间较晚,可以中午12点以后退房并且不再多收房费。当日中午12点之后,消费者办理退房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退房时间晚于12点,需要收取2天的房费。消费者称已与前台约定仅需支付当天房费,却遭对方否认,无奈之下选择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丰镇消保中心接诉后迅速联系商务宾馆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所述基本属实。宾馆负责人称,按行业惯例,中午12点为退房结算时间,消费者无特别约定证据,故12点后需按两天计费。消费者坚持认为,尽管只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协议,但口头约定同样应具法律效力。然而,商务宾馆负责人坚决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其态度的不诚信让消费者深感失望。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临时毁约的宾馆负责人最终同意仅收取消费者1天房费,并退还之前多收取的部分,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本案中,该商务宾馆服务人员并没有明示消费者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若该商务宾馆以天为计价单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是一天为 24小时的概念,张先生凌晨4点入住,中午12点后退房,未达24小时住宿标准;若宾馆以夜为单位计价,凌晨4点入住的一夜费用计算方式亦存争议。故而,无论宾馆采用何种计价法,要求张先生支付两日房费均侵犯其公平交易权益。且张先生在入住前已与服务员商定结算方式,但宾馆结算时反悔,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交易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商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十、美容预付卡消费 办卡容易退款难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赵女士投诉,赵女士与刘女士在某养生堂各预付1000元购买美容服务。2024年8月,刘女士因陪孩子外地读书无法继续消费,遂委托赵女士向养生堂索回未用的460元预付款,赵女士多次协商未果,商家以无钱为由拒退。

2024年11月22日刘女士亲临养生堂协商余额退还事宜,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店家甚至出言威胁并有动手倾向,刘女士迅速报警,民警及时赶到,有效阻止了冲突升级。为此将商家投诉到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余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商都县消保中心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将该投诉转派到城关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经调查,当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时,商家却依据卡片售出后不退换、过期自动作废的规定予以拒绝。消费者称办卡时,商家并没有告知这些具体规则,消费者据此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成功获退预付款余额460元,经济损失得以挽回。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拒绝为消费者退款与其追求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尽管经营者在店内张贴了公告,但在实际服务流程中,却未能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关注相关条款,这一行为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同时,经营者以此卡售出不退,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款,是在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来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谨慎。首要的是,消费者应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消费,并尽量避免一次性向经营者预付大额款项;其次,消费者应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深入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状况,选择那些信誉卓著、资质齐全的商家来办理预付卡。最后,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前,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清晰,违约责任明确,纠纷处理机制及合同解除流程了解透彻,同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以备不时之需,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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