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和网络经营者:
为加强绒毛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同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所采购绒毛制品的厂家相关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严把进货关。
三、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标识标注虚假、伪造产品产地等绒毛制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所销售的产品标识应清晰、准确、完整,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成分、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同时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对有特殊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的,也应明确标注。
五、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者不得对绒毛制品的质量、性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绒毛制品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对检查或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从重从快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绒毛制品生产、销售和电商单位的生产销售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