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药店审批和运营监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监管
开展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并结合药品巩固提升行动、旗县市区交叉互查等工作,对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和“挂证”等违规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处理。
二、强化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监管
一是开展药品巩固提升行动、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疫苗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和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线上和线下药品销售管理,加强国家专管药品的销售登记,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非法渠道购进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是树立样板标杆。在全市范围内打造多家药品零售样板企业,树立药品质量管理标杆,以点带面,全面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净化药品零售市场,促进药品零售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营造宣传氛围。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新兴媒体与报纸、法规读本等传统媒体方式相结合,全面宣传药品法律法规和药品监管工作动态,帮助企业了解自身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筑牢药品质量安全红线。
签发人: 孙建慧
承办人: 岳海生
电 话: 15849431177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